一次性补缴社保的三种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补缴,别错过机会
社保补缴大门关闭
95年前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始实行统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制度,单位缴费一部分,个人缴费一部分。至此,个人开始有了个人养老金账户。
由于参保人数有限,在01年前后,我国允许没有固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个人身份参保。
06年前后,各地为了进一步提升参保人数,让更多的人享受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许多地方允许个人缴费几万元“购买”一定的参保年限。
几万元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也不是一笔小数目,不少人舍不得一下子拿出几万元缴纳社保,或者对社保存在一定的误解,很多人错过了补缴社保的优秀机会。
2011年7月,《社保法》开始全面实施,不再允许个人一次性补缴社保了。从此,社保补缴政策越收越紧。
2016年,人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宣告不允许一次性补缴社保了。
这个通知对于社保补缴的看点是:各地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如果说《社保法》出台是开始收紧社保补缴政策的信号,那么人社部的这个《通知》,则明确要求各地关闭社保补缴的大门。
虽然社保补缴大门关闭了,但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社保补缴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是有社保补缴机会的。
社保补缴有哪几种类型?
总结起来有三种类型:
一是单位应缴未缴社保的补缴。
《社会保险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各单位务必为职工缴纳社保,但是依然有不少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尤其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有些维权意识比较强的职工,就会要求单位缴纳社保,单位自知理亏,愿意为职工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保。
二是《社保法》规定的可以补缴社保的情形。
社保法并没有彻底关闭社保补缴的大门,只要符合一定条件还是可以补缴的,尤其需要注意三个年龄:55周岁、60周岁、65周岁。
社保补缴的条件有两个:一是2011年7月份之前首次参保缴费,二是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参保不足15年后,需要继续缴费5年。
三是城居保人员的社保补缴。
我国参保人员超过10亿人,但只有4.5亿人参加了职工社保,超过5.5亿人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如果参加城居保的人员在60岁退休时,社保缴费年限没有达到15年,是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的。
该如何补缴社保?
第一,单位应缴未缴社保的补缴。
与单位协商好社保补缴问题后,由单位向社保局申请社保补缴。
不少地方对于单位补缴的社保有2年的时间规定,如果应缴未缴社保超过2年,社保局一般都不愿意受理了。
山东省对于单位社保补缴有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补缴。对于3年以内的社保补缴,需要提供的补缴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作证、考勤表、招工表、录用表等;对于超过3年的社保补缴,由于年限比较长,为了防止材料弄虚作假,需要增加补交材料,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其他地区对于单位社保补缴的要求,和山东省的规定大同小异,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
第二,《社保法》规定的社保补缴。
由于社保有缴费记录,社保法规定的补缴操作比较简单,无需向社保局提供额外资料,因为个人缴费资料,在社保局都可以查到相关的记录。
社保补缴时,需要特别留意3个年龄。一是女性延续缴纳社保5年后的55周岁;二是女性延续缴纳社保5年后的60周岁;三是男性延续缴纳社保5年后的65周岁。
如果在以上三个年龄,社保缴费还不足15年,可以参考社保补缴条件,看看是否符合一次性补缴社保的条件。
第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
职工社保的退休年龄包括女性50岁或者55岁退休,男性60岁退休,而城居保的退休年龄,男女都是一样的,都是在60岁退休。
与职工社保一样,城居保的最低缴费年限也为15年。
如果参保人员在60岁时,社保缴费不满15年,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补齐缴费年限。
不过,随着社保制度趋于规范,已经有部分地区不允许在60岁时一次性补缴社保了。而是要求参保人员继续缴费5年,5年后社保还不足15年,才会被允许补交剩下年限。
比如,广州市,从2021年6月起,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缴费至15年,享受政府补贴;到65岁仍未达到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虽然社保补缴的大门已经关闭,大部分参保人员都已经失去了社保补缴的机会,但本文中介绍的三种社保补缴情形,只要符合对应的条件,还是有机会补缴的。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如果在社保方面遇到缴费问题,可以对照本文介绍的几种情形,看自己是否符合社保补缴条件,别让自己错过了社保补缴的最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