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商铺出租时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需要租赁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的,有的是押一付一,有的是押二付一,甚至还有更高的,交付押金目的是保障出租人的经济利益,那么铺租不交了可以用押金去顶吗?
一、铺租不交了可以用押金去顶吗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房屋租赁没有到期,需要退租房屋的话,这个是可以根据租赁协议,要求退还押金。押金我国法律未禁止,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当应当合理。租期未满想退房的可以扣除剩余月份的房租退还剩下的余额。
二、押金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一)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二)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三)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四)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五)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三、押金对当事人来说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一)对受押人而言:
(1)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欠缴租金、承包利润、医疗费用,受押人可从押金中径行扣除抵充;不过,出押人无填补已扣押金的义务。
(2)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返还租赁物、承包物,或者已正当履行其职务的,受押人应当返还押金,或者返还已扣除损害赔偿后押金的余额。
(3)当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受押人就押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押金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利息,归受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出押人而言:
(1)依合同规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在实务中,押金的交付往往还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个条件。
(2)押金返还请求权。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综上所述,押金能否抵扣商铺的租金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有约从约,押金主要起到一种保障作用,并不是支付给出租人的,所以一般是可以用于抵扣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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